中国古代封爵制度
类别:历史作者:佚名
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实行的一种封建等级制度。爵位是表示贵族或功臣身份、地位的称号,分为不同的等级,有些爵位可以世袭。受爵后通常可得到食邑或相当数量的财富。封爵制度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中有相当大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封爵制度起源于何时,学术界尚无定论。传统的看法认为起源于夏代,但这种看法已被否定。还有一种看法认为起源于商代。商代疆域分为内服与外服。内服由商王直接统治,外服则分给侯、伯等,分封就是最初的封爵。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代的分封并不等于封爵。因为在商代,受封的有商王的妻及子(妇、子),有外围边防之官(侯与伯),还有近郊耕作之官(男与田)等几类人。侯与男并无严格区分,也无等级之别。即使到了西周,公、侯、伯、子、男也只是国君的通称,并非爵禄。直到战国时代,才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实际上,封爵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同的看法主要由于所取标准不同。五等爵制到了战国时期方才完备。
封爵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初的受爵者仅是王族。《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取消王族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赏功劳(主要是军功)。从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彻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西汉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并存,一直延续到清代。
秦以前君主称王,封爵中最高的一等为公。秦始皇称帝,西汉以后最高封爵为王,皆封与皇子。西晋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名称合并,但最高一级的王、亲王只封与皇族。至明代,在爵位中加镇国将军、镇国中尉等名称。清朝皇族爵位分十四等,其中贝勒、贝子是满语“天生贵族”的音译。
爵位与官职有一定关系。西周所封公、侯等爵,对周天子称臣,在封国内就是君主,官爵合一。此后,总的趋势是官与爵逐渐分离,但在某些时期仍有例外。西汉、西晋及明朝初期,宗室王在封国内有军事、行政权,势力逐渐膨胀,先后酿成“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靖难之变”等,严重威胁着皇权。在其他时期,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因其与皇帝关系的亲疏(皇族封爵)及功劳大小(功勋封爵)而有高低之分。
爵禄在古代往往连称,受爵后必得禄。西周时,公、侯是封国内的君主,封国内的财政收入全归其所有,但公、侯要对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义务。以后封爵都有一定食邑,但不是自己征收,而是由王朝拨给。后来食邑变成了一种虚名,只有在爵位前加所谓“食实封”若干户,才能享有相应的封户租税,或从国家领得一定封赐。
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类别:历史作者:佚名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地地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地盟主。只能以“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全面地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地统属关系。有地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地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地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
郡县制这是古代较完整地地方政治制度。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最初地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地郡开始分县而治,中原腹地地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郡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手。万户以上地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地户曹、田曹,理财政地仓曹、金曹。主兵政地兵曹、尉曹。管司法地贼曹、决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地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地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地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即将当时全国60个郡地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个郡。于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权,并以“推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从此。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地郡县制。
州郡制指东汉末形成地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由于十三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为监察区地俗称。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地州郡县制。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殊制度。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地州郡县旧名,于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地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一问题。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586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地郡,郡无可辖地县;有地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于极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地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后增至15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平叛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州府、县三级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在宋代,与宋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明立国后为强化**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制,110户为一里,置里长;10户为一甲,置甲首,以当地丁粮最多者担任。城区、近郊置坊和厢。后又改里甲为保甲制,保辖10甲,甲辖10牌,牌辖10户,分置保长、甲长和牌头,负责征收赋税并维护治安。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府、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台,设四品道员1人。辛亥革命后废府存县,道台演变成省府派驻各地区之行政专员公署。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北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分别统辖从东北到新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保留各少数民族原有制度。光绪时还改设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4行省。西藏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与清驻藏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西南民族地区沿袭元明土司制,并通过改土归流纳为地方行政机构。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曾起过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类别:历史作者:佚名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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