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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鬼使》第十章 伪 这是很特别的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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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说这是很特别的一章呢?

因为这章又没有实际内容啊。

那干嘛叫第十章呢?

当然又是为了骗你们的点击啊嘻嘻嘻。

俗话说得好,玩乐是阻碍写手的第一阻力……所以我今天还是不想更主线。

所以这章又是要靠扯淡度过吗……感觉我可以达成一个新成就,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个靠扯淡撑起一篇小说的网文作家。

想想就有点小兴奋呢,嘿嘿嘿。

在断更的这两年里,我逐渐意识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弑鬼使或多或少模仿了鬼喊抓鬼,按我这几年手写出来的几部已有结局的小说来看有一部可能算和惊悚乐园沾了点边,还有一部算初二那年在贴吧捡了一个别人不要的世界观。作为一个即将踏上社会的三(she)好(hui)青(du)年(liu),我不得不考虑一下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抄袭,模仿,同人,借鉴,我们对其的定义一直很模糊,多少加了一些主观的因素。

和惊悚乐园有点像的那部我是不怎么担心,三渣托更的那些日子由于书荒我去找了许多小说,这种类似于刀剑神域的小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不也活得好好的嘛。不过现在看已经断更了很多,有的已经找都找不到了,比如像当时那个什么“惊魂对决””超维乐园“现在已经下架了。但像”二度惊悚“”惊悚乐园之这夭寿的系统“之类甚至与原书剧情交叉的小说坚强地活到了现在。

那么,怎么样算抄袭?怎么样算借鉴?怎么样算同人?这是一个问题。

也许有人要说,没有盈利目的只是为了兴趣写的叫同人,为了盈利的叫抄袭。

可外国同人本……emmm……同人小说也卖的好好的,赚钱一样赚啊。

抄袭在百度百科上的定义:是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这里有个很有趣的玩意: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所以是不是说,有签约的同人小说作家都算抄袭?

我觉得不太对。

更有意思的是这个玩意: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emmmm……原谅我高二知识浅薄看不太懂,不过这不是重点。

重点是……我仅仅靠着复制粘贴就凑了300多字的字数,没想到吧。

而同人的话我再百度百科上看到了这段:未经授权的同人行为及其二次创作的作品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所保护,同时注意未经授权的同人及同人作品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化,这是违法行为。但普遍上,版权所有者很少对同人作者进行追究,甚至同人作品还可以通过正规出版商出版。这极易引起法律纠纷,也因此暴露出中国在版权保护的领域上仍有空白。

也就是说,原来在中国同人小说家如果签约了其实也算违法的。

emmmmmmm……算了反正我又不写同人,我只不过把自己难受的事情拿出来大家一起折腾,嘿嘿嘿。

那么今天的扯淡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次再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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