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任何一种事物都一样,只有爱护它,它才能保存下来,政务也不例外。民主政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把政务委托给了每一个公民,这样的事情也只有在民主政体下,才可能出现。
第一节法和其他事物的关系
法,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事物的必然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包括上帝[4]、物质世界、超人的智慧、动物,以及人类,无一例外。
世上有一个极为荒唐的说法,那就是没有目的的必然性创造了世间的所有事物。这个观点也是在说,聪明而有理性的事物也是由冲动的必然性造成的。可以想象,这个说法有多么荒唐。
从这个观点得知,世上有一个自然理性,而它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即各种事物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
上帝创造和保护着宇宙,这便是上帝和宇宙之间的关系,而法就是上帝在创造宇宙和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规则。这些规则与他的智慧和能力紧密相关,所以他便制定了这些规则,规则是他制定的,所以他对这些规则相当了解,这也是他之所以依据这些规则的原因。
世界是始终存在着的,它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思想,这一点跟我们见到的一样。从这一点来说,必然有固定的规则存在于世界的运动之中。或许其他世界——假如我们可以想象这个世界的话——也存在着恒定法则,要不然它必将灭亡。
所以说,创世就如同无神论者不可避免的命运一样,也有其固定的规律,虽然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为所欲为的举动。那些宣称造物主不依靠规律也能治理世界的说法是极其荒谬的,因为世界缺少了规律就不可能存在。
这些规律是永恒的、稳固的。任何物体都是运动的,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导致运动的改变,比如获取、加大、减小、消失,不同也等于相同,变化也等于不变。
有才智的存在物所拥有的法则,既有他们自己创造的,又有其他事物创造的,这一点他们与别的事物不同。他们存在的可能性在他们还没有存在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一些法则的存在,或许是建立在他们彼此之间相互关联的基础上的,不但拥有他们自己创造的法则,而且拥有其他事物创造的法则。或许法律还没有出现,就已经有了一些对与错的区别。正如所有半径在圆圈还没画出来的时候,有长有短一样,确立公正关系之前,就已经有了人为法,它对某些行为提出倡导和制止。
因此,公正与不公正的区别在公正关系还没被人为法确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比如说,判断遵守人类社会的法则是否正确,出现在人类社会之后;当某种存在物有恩于有才智的存在物时,有才智的存在物应该对那种存在物感激涕零;假如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创制了另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那么,被创造的那个存在物就应该服从于创造它的物体,这种关系是天生的,应该一直保持下去;如果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去损害另外一个有才智的存在物,那么,这样的损害也应该加诸在前一个存在物身上。凡此种种。
别具一格的智能存在物受其原始性质的限制,免不了会犯下一定的错误,而且他们通常因为其原始性质而自以为是,因此他们既不遵守他们的初始规则,对他们自身制定的法则也无法持之以恒地遵守,尽管出于自己的原始性质,但智能世界也有其固定的法则。这一点,物理世界与之不同,它通常是始终如一地遵守其法则,所以说,与物理世界相比,智能世界的治理差远了。
在广泛的运动法则与个别的动因之间,兽类是受谁的控制呢?我们对此一无所知。不管受制于谁,在与上帝的关系上,兽类并不比物质世界中的其他东西更密切。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才会认为情感是有价值的,比如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在它们与别的特殊存在物的关系中,在对待它们自己的时候。
它们在肉欲的吸引下才能够以独特的方式存在,它们各自的物种也借助肉欲的吸引得以保存。由于相同的情感把它们相互关联起来,所以它们有自然法则,不过它们没有人为法,因为它们并不是在认知的基础上关联起来的。植物不仅没有知识,而且没有感情,它们对自然法则遵守得比兽类好得多,而兽类并没有始终如一地遵守自然法则。
兽类的优越性我们没有,而我们所具有的别具一格的优越性兽类则丝毫不具备。它们也会死亡,跟我们一样,但是它们即便在死去的时候,依然对死亡一无所知。我们总是充满期待,有时也充满恐惧,可是它们却没有。在保持自身继续存在、不受损失方面,它们大部分比我们做得好,而且不会恣情纵欲。
人也是一种物质存在,也受永恒法则的制约,就跟其他物质一样。不同的是,人是一种有才智的物质存在,因此会接二连三地破坏上帝制定的法则。本应该能够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人,却由于其局限性,会犯错误,也会陷入无知之中,就好像一切高级的智慧物质一样。人是一种感情颇丰的创造物,往往会丢失原本就很少的知识,产生这样、那样的欲望。人就是这样一种随时都有可能把自己的创造者忘记的存在物,为了唤醒他们对上帝的记忆,上帝通常会凭借宗教法则的力量。人这种存在物也许会把自己是何许人忘掉,为了提醒他们,哲学家们则会借助道德规范的力量。自出生就在社会中生活的人也许会把其他人忘掉,为了让他们尽职尽责,立法者则会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的力量。
第二节自然法
自然法,指的是比这些法则和规律存在得早一些的法。自然法只起源于我们的存在本质,别的起源一概没有,所以才称为自然法。要想更好地认识它,只能对社会形成前的人进行思考。社会形成前,人所接受的法便是自然法。我们接纳并向往造物主的观点是自然法的第一条,这是按照其重要性而不是按照顺序排列的。仅作为自然物而存在的人,没有太多的知识,不过具备认知的能力。很明显,人类最初萌发的思想,肯定不具备“思辨”的特性。人在考虑自己从哪里来之前,最先考虑的是如何让自己生存下来。所以刚开始的时候,人特别胆小、怯弱,觉得自己特别弱小。乔治一世在位时,在汉诺威的丛林中曾发现了一个蛮人,有人把此人送到了英格兰。此人看到任何东西都会心惊胆战,听到任何声音都会惊慌逃窜。如果需要找出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证明人的胆怯,这个蛮人就是例证。
人们处于这样的情况下,丝毫感觉不到平等,都觉得自己比不上他人。所以,自然法的第一条就是和平,因为人与人之间不会绞尽脑汁地去相互攻击。
霍布斯[5]有一条很没道理的认识,认为彼此制约、征服是人类最早的欲望。人刚开始的观念绝对不是蛮横和高居他人之上。因为,蛮横和高居他人之上是由很多别的思想派生出来的,绝对不是单一的观点。
霍布斯有这样一个疑问:“人们总是严阵以待,自己的房子总是得上锁,难道不是因为人们最初就处于战争状态吗?”其实,人相互间进行攻击、自我保护,都是在社会形成之后才开始的,这一点是霍布斯没有考虑到的,他是在社会形成前的人身上加诸了社会形成之后才发生的事情。
人还是有需要的,他们觉得自己非常柔弱。所以说,绞尽脑汁让自己的肚子吃饱便是自然法的第二条。
自然法的第三条是,异性之间彼此讨好。前面我曾说过,人们之所以逃跑是因为害怕。然而,人们却在得知对方也很恐惧时迅速地亲密起来。另外,还有一个原因会促使动物们彼此亲密,那就是当一个同类接近它时,它会有一种快乐的感觉。
自然法的第四条是,人希望在社会中一起生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除了那些跟其他动物相同的方式外,还有第二种联系,因为人不仅最先拥有了情感,而且还慢慢地得到了知识,而这正是人彼此结合的新理由。
第三节人为法
战争开始于平等的消失,因为社会形成之后,人就觉得自己不再柔弱了,平等也就消失了。
国家的战争产生于社会的强盛,所有社会都认为自己已经相当强盛了。任何社会的任何人都千方百计地想霸占社会的关键利益,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变得足够强大了,具备了这样的实力,就这样,人们之间的战争便开始了。
人们相互之间因为存在着这两种战争而产生了法律。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由于地球特别庞大而划分为不同的民族,于是,万民法[6]便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同一个社会中生活着不同的民族,为了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便产生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于是政治法便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而公民法则是产生于所有公民之间的关系中的法律。
当然,处于战争状态时,每个国家不仅要维护自己的切实好处,还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破坏;处于和平状态时,所有国家都要竭尽全力地谋求幸福。这便是万民法建立的基本原则。
万民法里的一切法则都应该以上面这项原则以及下面这一原则为基础,即人们为了使自己免受损害所产生的征服欲,为了征服,人们便渴望胜利,于是胜利就成了战争的目的。
所有国家都有万民法,包括会把战争中的俘虏杀掉,然后吃掉的易洛魁人[7]在内。但是易洛魁人的万民法徒有其名,没有实在内容,尽管他们也知道战争法与和平法,也会派出和接受使者。这是相当糟糕的现象。
所有社会不仅有自己的万民法,还有各自的政治法。格拉维纳[8]曾说:“所谓政治国家是由各种各样的单一力量聚集在一起组成的。”他的说法是正确的,一个社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政府的存在。
某个人或某些人会掌控着整体力量。父权的确立让一人独自执掌政权变得理所当然,不过这只是有些人的看法,并不能从父权的实际例子中找到一丁点儿证据。如果父权等同于一人独自执掌政权,那么众兄弟们的权力就等同于多个人执掌政治了。因为父亲去世后,兄弟们会得到权力;兄弟们去世后,堂兄弟或表兄弟就会得到权力。几个或者更多家族的结合是政治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说得准确一些,与一个民族的本质特征最契合的则是为这个民族设立的政治体系,这样的政治体系才是最契合大自然的。
各种单一力量离开了相互交融的意愿就不能团结在一起。所谓公民国家指的就是彼此交融汇集的意志,这也是格拉维纳说的。
由于地球上的任何民族都是由法统管的,所以从总体意义上讲,人类的理性即是法。不同场合,人会运用不同的理性,这些理性就形成各国不同的法,比如政治法,又比如公民法。
这些法律理应只对某个国家适用,它们是根据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不过也有个别现象,那就是两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可以通用。
不管是某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政治法,还是这个政治体系用来维持秩序的公民法,抑或是本政治体系其他的法律,都必须符合这个政治体系的性质,无论是已经建立的,还是将要建立的。
不仅如此,法律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首先要考虑国家的物质条件和不同民众(比如农夫、猎人、牧人等)的生活方式,以及气候条件(是寒冷还是炎热?还是不冷不热呢?);另外,还应该考虑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范围等。其次,基本的政治体制能够承受多大的自由、居民信仰何种宗教、有何喜好、财富多少、人口几何、居民的贸易、风俗习惯等都应该是法律考虑的范畴。另外,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起源,立法者的目的也不尽相同,而且,不同的法律建立的事物基础也不相同,各种法律还应该彼此关联,对这些因素,法律都应该一一考虑到;另外,法律还应顾及这些事物的秩序。对法律进行仔细审察时务必从以上诸多方面着手。而我正是想以此书来讲述这些问题,对这些关系进行逐一查核,所谓法的精神就是由这些关系组成的。
我所要讲述的是法的精神,而非法,所以我并没有区分政治法和公民法。法与各种各样的事物之间也许会产生诸多关系,而法的精神就是在这些关系中产生的。因此,我对这些法的正常顺序考虑得很少,而对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顺序考虑得比较多,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我将竭尽全力地去认识所有的政治体系原则,尽力去正确认识它,因为所有的政体原则都深深地影响着法,因此我把法与自然、与所有政体原则的关系作为首先要审视的内容。
只要我把这些原则很好地整理清楚,人们一定会很好地认识各种法,了解它们的起源与发展。随后我便会对别的关系进行讲述,这些都是一些相对具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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