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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七章 奢侈、节俭法、妇女地位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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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奢侈

越奢侈,越会造成贫富不均。便利而舒服地夺取他人的劳动所得是产生奢侈的唯一根源,所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财富实行均衡分配,就不会产生奢侈。

法律应该规定所有人都只能拥有生活必需品,以达到财富均匀分配。当有些人把超出的金钱花出去的时候,有些人就会把这些钱赚过去,如此一来,就会形成贫富不均。

人们的生活如果必须要被设定为一定的数额,那么,奢侈对于那些只有生活必需品的人而言根本不存在,而如果有人拥有两倍数额的生活必需品,那么奢侈就等于一;这些数额再翻上一番,奢侈就变成了三;再翻一倍,奢侈就变成了七。如此成倍地增长下去,奢侈就会呈现“一倍加一”的趋势增长,说得直观一些,就会呈现0,1,3,7,15,31,63,127……的递增顺序。

柏拉图认为,共和国的财产被分为四级[246]:第一级正好是贫困的结束点,第二级是第一级的两倍,第三级是三倍,第四级是四倍。所以说,那里的奢侈是可以精确地计算出来的,第一级的奢侈为零,第二级的奢侈为一,第三级的奢侈为二,第四级的奢侈为三,依次类推,奢侈呈算术级数递增。

相比较而言,不同国家的人民是否奢侈,与公民之间的财产是否均衡、国家之间的财富是否均衡紧密相连,并成复合正比关系。拿波兰来说,虽然公民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财产不均现象,但是整个国家是贫穷的,所以类似富国那样的奢侈绝对不会在那里出现。

某个城市越大,特别是首府越大,当地也就越奢侈,所以,奢侈程度与国家财富的多少、个人财产的不均及当地的人口多少也是复合正比关系。

人聚集在一起,就会产生攀比之心,会变得斤斤计较,总想超过其他人[247],于是虚荣心就会喷薄而出,而且人聚集得越多,虚荣心越强。如果人群特别大,大得相互都不认识,人们会觉得更有成功的希望,于是每个人都想出人头地,虚荣心也就会更加膨胀起来。这种希望源自奢侈,所以每个人都显得超出自己的身份。然而结果却事与愿违,都想与众不同的想法导致了所有人都一样,谁也没能高人一等;受众人关注的想法导致所有人的眼中都只有自己。

于是,大家都觉得这样特别不方便。如果一个人在行业里特别出色,就随心所欲地为自己的技术定了价格,而那些只有一点儿技术的人也这样去做,那么需求就无法适应支付方法了。如果我被逼无奈去打官司,我就只能花钱去聘请律师;如果生了病,就必须去请医生。

在一些人看来,人们都聚集在首府,相互之间距离近了,也就很少来往了。我不赞同这个看法。我认为,人们一旦聚集在一起,欲望、需求、形形色色的想法就会产生得更多。

第二节民主政体与节俭法

前面我说了,如果一个共和国中财富均匀,那么绝对不会产生奢侈。在共和政体下,政体的完美程度与其奢侈程度成反比,因为共和政体的一大优势就是财富均匀,这一点我们在本书第五章[248]已经看到。早期的罗马人、斯巴达人都不奢侈。如果某个共和国的平等还没有完全丧失,那么奢侈程度就较低,因为在商业、劳动和美德精神的作用下,所有人都愿意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去生活。

在一些共和国的强烈要求下,制定了比较有利(从性质上来讲)的重新划分田地的法律,不过这些法律在匆忙执行的时候,也存在着一些危险性。法律的仓促执行,会导致全国性的革命,因为一些人突然之间被夺走了财产,而另一些人却在突然之间得到了财产,从而导致很多家庭发生巨变。

在共和国中,奢侈慢慢发展起来,人们的精神也随之向个人利益转化。国家及个人的荣誉对于那些只需求生活必需品而不再要求别的东西的人而言,便是全部希望。然而对于那些被奢侈荼毒了心灵的人而言,除了生活必需,还有很多别的欲望。由于法律阻碍了他的欲望,所以过不了多长时间,他就会与法律为敌。雷吉厄姆[249]的守卫部队一开始奢侈起来,就开始了烧杀抢掠,残害人民。

从罗马人当时所定的物价可以明显地看出,他们的奢侈开始后,欲望马上膨胀起来。需要一百罗马锝[250]才能买到一坛法莱纳[251]葡萄酒,四百锝才能买到一桶产自黑海沿岸的咸肉,四塔兰[252]才能买到一个好厨子,而年轻的侍童则价值连城。人人都在追求享乐、安逸的时候[253],美德就不成样子了。

第三节贵族政体与节俭法

如果某贵族政体不完善,那么它会很不幸,因为尽管那里的贵族拥有很多财富,却都不能使用,所以,那里没有奢侈,因为奢侈违背了节俭精神。因此,在那里,除了一无所有的穷汉,就是有钱无法花的富人。

在威尼斯,贵族在法律的逼迫下,推崇质朴,贵族们除了对交际花出手阔绰外,始终过着俭约的生活。威尼斯人的产业就是这样维持下来的,他们过着相当凄惨的生活,却把钱财都提供给那些可恶的妇人们挥霍,而那些妇人挥金如土却毫无愧色。

一些希腊共和国在这方面做得很不错,它们建立了一些好制度。无论富有还是贫穷,那里的人认为都是一种包袱,因为富人的钱财都用在了节日庆典、唱诗班、赛马、马车和一些大的官职上。

第四节君主政体与节俭法

塔西佗说[254],日耳曼民族中的苏约内人受一个人的统治,因为他们视财富为荣耀。从这里可以看出,君主政体压根儿不需要节俭法,奢侈与这种政体尤为适合。

君主政体的体制决定贫富很不均衡,所以这种政体特别需要奢侈。富人一旦不挥霍浪费,穷人就会饿死。完全可以这样说,富人挥霍得越厉害,财富就会越不均匀,奢侈也应该按此比例进行递增,前面已经说过这一点。一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品的失去导致了另一部分人的财富增多,所以必须把生活必需品还给他们。所以说,君主政体要想继续存在,不失去所有,必须一层一层地增加奢侈,从农夫到工匠、商人、贵族、官员、王公、总包税人,直到君主。

在罗马,元老院的成员包括令人敬畏的官员、法学家以及满腹早期思想的人,这些人中有人建议纠正妇女奢侈的习惯。当时处于奥古斯都统治时期,由于奥古斯都正在建立君主政体,使共和政体土崩瓦解,所以他高明地回避了这些让人讨厌的提议,对此我们在狄奥的作品[255]中可以看到,着实有些诧异。

提比略统治时期,元老院的市政官们提议,使古代的节俭法恢复起来[256]。提比略颇有远见,反驳说:“就眼下的情况来看,这种法律一旦恢复,国家就将不复存在,那么,罗马以及各个行省也就无法生存。我们以前只是一个城市的公民,可以追求节俭,但是现在我们拥有全天下的财富,每一个主人和奴隶都在为我们劳作。”目前已经不需要节俭法了,对此他看得非常清楚。

这位君主统治时期,元老院还有一个提议,不过依然没有被采用,即有人提出禁止省督们带夫人到行省的建议,因为这样就不会把轻佻的风气带过去。这条建议之所以遭到反对,是因为古代严肃谨慎的风气已经被一种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代替了[257],人们认为另一种风尚变成了必需。由此可见,在君主政体国家中,尤其是专制政体国家中,奢侈是必需的。在君主政体国家中,享有人们拥有的自由是奢侈;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挥霍人们从奴役中夺取的好处则是奢侈。主人如果派一个奴隶去虐待别的奴隶,这个奴隶就会抓住这个机会作威作福,尽情享乐,这是他唯一的快乐,因为他不知道第二天是不是还能享有这样的快乐。

得知这一切,我们忍不住就会想:君主政体会因贫困而毁灭,共和政体会因奢侈而灭亡[258]。

第五节节俭法对君主政体有益的条件

十三世纪中叶,阿拉贡在位时制定了一些节俭法,这全是应一些特殊情况的需求,或是在共和政体精神的基础上制定的。雅克一世命令,国王及臣民每顿饭不能食用两种以上的肉食[259],而且只能用一种方法去烹饪各个肉食,除非是自己捕猎的野味。

现在瑞典出于与阿拉贡不同的目的也制定了节俭法。共和政体中节俭法的精神在于,一个国家制定节俭法可以是为了绝对的简约朴实。然而,我们知道,阿拉贡制定节俭法并不是为了这一点,这是由事物性质决定的。也可以为了相对的简约质朴而制定节俭法。一个国家如果发现外国商品价格很高,就可以把本国商品大量输出,从而导致本国商品出现匮乏,其程度比外国商品无法满足需求还严重,于是,该国就会完全禁止进口。现在瑞典节俭法的精神[260]正在于此。这种节俭法是史无前例的,完全适合君主政体。

总之,相对简朴很容易把穷困的国家摧毁,这样的国家因此也越需要相对节俭法。相对奢侈则很容易使富有的国家变得更加富有,所以这样的国家应该防止制定相对简朴法。在此我只谈了相对简朴,对此的进一步论述,将在本书谈论商业的章节中进行[261]。

第六节奢侈与中国

一些国家基于一些特殊因素,需要制定节俭法。人口会因为气候因素而增多,但是,从其他方面来讲,这众多人口的生活技能却会变得很不靠谱。所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所有的公民都从事农业。在这些国家中,节俭法应该更加严谨,而奢侈具有危险性。所以,明确了人口数量与生存难易之间的关系后,才能知道奢侈应该鼓励还是禁止。英国之所以会出现一些制造时尚用品的工艺,正是因为他们土地产出的谷物,早已超出了养活那些提供食物和衣物的人的需要,这也正是奢侈产生的原动力。在法国,人们完全不用害怕奢侈,因为,产出的小麦足够农夫和从事制造业的人食用,而且对外贸易可以进行很多生活必需品与时尚用品的交易。

中国却与此截然不同,中国的妇女有着很强的生育能力,人口繁衍得特别快,从而导致食物匮乏,不管怎样努力去开垦土地,居民也只能勉强填饱肚子。中国与其他共和国相同的是[262],需要勤劳与节俭的精神。奢侈是危险的,必须离专供享受的工艺远远的,而必须投入到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工艺之中。

中国历代皇帝在圣旨中所要表达的精神正是如此。唐朝一位皇帝曾下了一道圣旨:“我们的先祖认为,帝国内的一些人会因为一些男人不耕种、一些女人不织布而忍饥挨饿……”他依据这个原则而命令拆除很多佛寺[263]。

在第二十一朝第三位皇帝[264]统治时期,有人向皇上贡奉宝石。但他却命令将挖出这些宝石的矿山关闭了,因为这种东西百姓既不能吃又不能穿,他不愿意因为这样的东西而役使人民。

建文帝说[265]:“一些百姓被逼无奈卖掉的儿女都穿着绣花鞋,可见我们是多么奢侈。”一个人穿衣,需要一大群人为他做;十个人吃饭,却让一个人耕种。这根本不是让许多人不缺衣少食的手段,不是吗?

第七节中国的奢侈会带来严重的恶果

在历史上,中国曾有过二十一次改朝换代,并经历了数不胜数的大小不一的动乱冲突,换句话说,中国历经二十二个朝代。刚开始的那三个朝代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因为他们治理国家颇有策略,而且疆域不算广,跟后来的朝代不同。总体来说,所有朝代都有一个不错的开端。中国需要美德、慎重和警惕,但是各个朝代在临近覆灭时这些东西就都消失了,虽然在初建时它们的确都存在。每一个开国皇帝都深深地体会到美德的良好作用,以及奢侈的极大危害,所以当他们饱受军马劳顿之苦,最终推翻一个只知享受糜烂生活的皇朝后,必然会对美德倍加珍惜,极为畏惧奢侈。然而,历经三四个皇帝后,后继者们就逐渐变得奢侈、腐化、懒惰,开始沉溺于安逸享乐之中,整日深居皇宫,精神不济,寿命也慢慢缩短;皇室逐渐衰弱,大臣擅自专权,宦官受到宠幸,而且全是年幼的孩童登上皇帝宝座。于是,皇宫中养着一大帮好吃懒做之人,辛苦劳动的人们被他们弄得一贫如洗,皇宫变成了国家的敌人。有人篡谋皇位,就杀死皇帝,或是把皇帝赶下台,自己登基,重新建立新的朝代。三四个皇帝之后,新朝代的皇帝又幽闭深宫……

第八节公众的气节操守

如果妇女没有了美德,就会暴露出许多毛病,整个心灵也会随之迅速沉沦,别的方面会随着这个关键点的沦陷而沦陷。因此,在平民政体国家中,最不幸的就是骄横奢侈之风气,这也是政体将要发生变化的征兆,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

因此,在那里,杰出的立法者对妇女提出要求,希望她们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严肃。他们唾弃阴险,不仅在自己的国家如此,甚至唾弃外表上的阴险。他们认为,在风尘之地交往会带来游手好闲的不良后果,妇女们会因此而沉沦,并在沉沦之前拖别人下水;一些东西根本没有一点儿用处,反而被授予了一定的价值,而重要的东西反倒被排斥,人们做事情只是遵照妇女们随心所欲地制定的讽刺准则,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他们禁止风尘之地的交往。

第九节妇女在不同政体下的地位

君主政体下的妇女受的约束比较小,因为宫廷容忍妇女的自由风气,所以她们经常出入宫廷之中,可以在宫廷中自由走动,丝毫不受约束,这也是由她们的门第和品级决定的。宫廷中,妇女与奢侈如影随形,因为在那里,妇女虽然柔弱,但一点儿也不高傲,不过她们很虚荣,那些大臣们的财富都是利用妇女的吸引力和激情来增加的。

专制政体下的妇女就是奢侈的对象,虽然她们不会带来奢侈。所有大臣做事既遵照政体的精神,又把在其他地方见识到的准则带到家中。他们时常害怕妇女的放荡会给他们带来麻烦,因为专制政体下的法律不仅特别严格,而且马上执行。妇女们往往用类似争吵、放荡、愤恨、喜好、忌妒、恼火等情绪来讨好权贵,假如让这些伎俩充斥于宫廷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另外,在这种国家中,君主全都娶很多妻妾,往往把人的本性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他们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只得把妻妾们都圈禁于深宫之中。

共和政体下的妇女虽然受到习俗的约束,但在法律上是自由的。共和政体不仅不欢迎奢侈,而且更不欢迎腐朽与罪恶。

某宗教认为,纯粹的习俗是美德的一部分,不管对什么人都是如此。不过,希腊人并不受这种宗教的制约。在希腊,有一种毛病如无头苍蝇般在城市里肆虐流行,婚姻中潜藏着唯一的友情[266],而爱情却只有一种表现形式,令我们羞于说出口。妇女们都保持着无懈可击的美德、俭朴和操守,对这方面的管理,该民族做得特别好,这是我们在其他民族中都没有见过的[267]。

第十节罗马人的家事法庭

罗马没有专门负责妇女行为的官员,这与希腊不一样。在共和国中,妇女是由监察官监督的,跟其他人没什么区别。在罗马设立了家事法庭[268],它的作用与希腊人的专门官员一样[269]。

丈夫审讯妻子时,通常会把妻子的亲戚请过来,当着他们的面进行[270]。家事法庭和共和国的优良风气相互维护,共存共亡。无论是违法案件,还是破坏风气的案件,家事法庭都可以审理。所以说只有拥有优良的风气,才能去审理破坏风气的案件。

因为任何一部法律也不可能把风气和稳健庄重的规则全都写进去,所以事实上,家事法庭往往会任意量刑。法律很容易就能规范个人对他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却难以规范个人的行为。

家事法庭只处理妇女的一般行为,但通奸这种罪行则除外,因为这种罪行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政府对之极为重视;而且人们会因为妇女的不检点行为而怀疑丈夫是不是也有不轨行为;另外,有人怀疑,人们在面对这种案件时,也许会选择装作不知道而相安无事,也不愿给予惩罚,予以报复。所以通奸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家事法庭的指责,还要向公众提出控告。

第十一节在罗马,制度随政体的改变而改变

正是因为风气良好,才要设立家事法庭,才要向公众提出控告。所以,假如风气恶化了,共和政体就会消失,这两者也会随之而消失[271]。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常设的审判制度,即审判官们对自己的管辖范围进行了划分;二是审判官已经习惯了审理所有案件[272],家事法庭要审理的案件日益减少了。历史学家们认为,提比略交给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都很怪异,使古代诉讼重新出现了,所以他们对日渐减少的案件感到不可思议。

如果一个女人看不起和拒绝一个卑鄙恶劣的男子,这个男子一定会怒气暴发,并把怒火发泄到她的美德上,从而产生杀害她的想法。所以,向公众提出控诉这一行为,也随着风气的改变和君主政体的建立而取消了。朱利安法中有一条规定,如果要控诉一个妻子与人通奸的行为,首先必须对其丈夫为妻子通奸提供有利条件的行为进行控诉。所以,这种控诉迅速地减少了,或者可以认为已经完全消失了[273]。

西克塔斯五世[274]好像希望这种控诉得以恢复,可是他所实行的君主政体根本不适合这种法律,甚至比任何其他地方都不适合。

第十二节在罗马,妇女受到监护

在罗马,除了身处丈夫权威之下的妇女[275],所有妇女都受到法律的永久监护。近亲之中,监护权属于男子。妇女由于受到监护而倍感拘谨,这一点可以从一句俗语中看出来[276]。这种做法有利于共和政体,却不适合君主政体[277]。

在日耳曼,妇女起初好像也受到法律的永远监护,从蛮族的法律中可以看出这一点[278],这种做法曾被各个君主国沿用,不过现在已经完全消失了。

第十三节罗马皇帝制定了刑罚以惩治妇女的放荡行为

朱利安法规定:若有人通奸,将处以刑罚。然而,这项法律及其后面所制定的有关法律都象征着风气败坏,而不是象征着风气淳朴。

君主政体改变了所有与妇女有关的政治制度,问题已经发生了转变,从在她们中间树立纯粹的风气,变成了惩罚她们的罪行。由于强奸不属于她们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再受到惩罚,所以才要制定惩治这些犯罪行为的新法律。

皇帝们被迫制定一些稍微阻止不检点行为的法律,因为风气败坏得相当可怕,只是他们不愿从整体上去改变风气。对此,所有法律只能提出一定的反证,而历史学家们则提供了有力的证明,这些证明要比法律的反证有力得多。在这方面,奥古斯都是如何做的呢?当他担任执政官和监察官时,当人们向他提出要求时,他是如何逃避的呢?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狄奥的作品中找到答案[279]。

从历史学家的作品中我们得知,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统治时期,曾严厉地裁决过一些罗马妇女的不检点行为。可是,历史学家们不但让我们知道了这两个朝代的精神,也让我们知道了这些裁决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比略主要是想对他们的女性亲属的放荡行为进行惩罚。他们企图使自己的威望得到提升,以泄私愤,就对想象出来的亵渎罪和大逆罪[280]进行惩治,他们并不是要惩治败坏风气的行为。所以这种暴政遭到罗马的著作学家们的强烈反对。

在朱利安法中,刑罚是比较轻的[281]。罗马皇帝们对法官们提出要求,当他们进行裁决时,基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再使惩罚加重一些。历史学家们没有去考虑这些妇女是不是应该受到比较重的惩罚,而是考虑着法律是否因为惩罚了她们而受到践踏,于是便狠狠地抨击法官加重惩处的行为。

提比略如果想对一个罗马贵妇人处以重重的刑罚,比朱利安法的惩罚还要重,就会恢复家庭法院[282],滥用古法是他施行的一种暴政[283]。

这些与妇女有关的规定与普通百姓的家庭没有一点儿关系,只对元老院成员的家庭适用。如果想指控权贵,必须掌握着他们的弱点,贵妇人们的不端行为正好提供了数不胜数的弱点。

我曾经说过,优良的风气不适合一个人执政的政体,对于这一点,罗马最初的几个皇帝提供了最好的证明。假如有人不相信,可以去拜读一下塔西佗、苏埃托尼乌斯[284]、尤维纳尔[285]以及马提亚尔[286]等人的著作,然后就可以理解了。

第十四节罗马与节俭法

正因为淫乱随奢侈而产生,随奢侈而强盛,二者紧密相连,所以我们才会提起淫乱。

为了维护妇女的节俭风气,罗马不仅制定了普通的规则,监察官们还要求官员们制定一些特殊性的规则。正因如此,才制定了法尼安法、利西尼法和欧皮安法。妇女们曾要求将欧皮安法废除,元老院听了既震惊又愤怒,对此我们阅读一下狄特·李维的著作就能够了解。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认为,这项法律一旦废除,罗马就进入了奢侈时代。

第十五节在不同政体下,嫁妆和婚姻利益也不同

君主政体要求嫁妆务必优厚,这样才能维护丈夫的地位和已有的体面。共和政体不要求嫁妆有多优厚,因为这种政体不提倡奢侈[287]。专制政体下的妇女根本不需要嫁妆,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那里的妇女都是奴隶。

在法兰西,法律采用了夫妻财产共有制,这样不仅能让妇女关心家庭事务,而且无论她们愿不愿意,她们都得全心全意地料理家务,所以这种制度与君主政体很匹配。由于共和政体下的妇女具有很多美德,所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合共和政体。由于专制政体的妇女差不多永远是主人的一种财产,所以在专制政体下采用这种制度就非常荒唐了。

基于身份的局限,妇女特别向往婚姻,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她们可以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得一定的钱财,但对她们而言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不过,在共和政体下,这笔钱财必将带来奢侈,所以它肯定会变成一种祸害。这笔钱财在专制政体下也不会有什么用途,顶多能帮助她们勉强生活。

第十六节萨尼特人具有一种好习惯

在一个小共和国中,萨尼特人具有一种能产生良好效果的习惯,特别是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中。人们把年轻人全部召集在一起进行评定,最优秀者可以与他中意的人结婚。第二名可以继续选择自己的妻子,就这样依次类推[288]。由于人们最为看重年轻人所有财富中的优良品质和对国家的贡献,所以这种做法值得推崇。如果某位年轻人在此方面最为富有,那么他就可以从全国的姑娘中挑选一位做妻子。任何品德,如爱情、美貌、贞操、品德、出身、财产等,都是她的嫁妆。对青年男女来说,这是一种最为崇高、最为重要的奖励了,必将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影响,而这种奖励对于一个小国而言则只是一种很轻的负担。

斯巴达人是萨尼特人的祖先。柏拉图制定的法律跟萨尼特人的习惯差不多[289],只是完善了莱库古法律。

第十七节妇女主持政务

在埃及,是妇女当家做主,尽管这样与理性相背离,而且与自然本性不相符合。然而,我们并不能这样去看待妇女治理国家的现象。这是因为,妇女是非常柔弱的群体,在家庭中居于劣势,但是如果让妇女治理国家,那么柔弱正好赋予了她们和善与宽厚,而和善与宽厚要比严厉与凶恶更有利于仁政的施行。

印度实行的规则是:假如男性的母亲不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那么继承王位的人将是出身王族的母亲所生的女儿[290],也就是说在印度是妇女主持政务。实际上,效果也很好。国家还会指派很多人承担重任,辅佐女王治理国家。非洲的妇女主持政务情况也挺好,史密斯先生有相关记载[291]。另外还有俄罗斯和英国,从这些国家来看,我们相信,妇女是可以成功治理国家的,不管是在政体宽和的国家,还是在专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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