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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 政治制度与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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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本章主旨

在我的论述中,政治自由的法律有两种:一种是以政治自由和政治制度的关系为基准确立的;另一种是以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为基准确立的。本章只讨论第一种政治自由的法律,第二种将在下一章进行讨论。

第二节自由这个词具有多种含义

“自由”一词,含义众多,可以说比任何一个词意义都要丰富,而且对人的精神的影响更是多样。有些人觉得,轻易地废黜他们曾经赋予专制权力的人,便是自由;有些人觉得,拥有选举他们必须服从的人的权力,便是自由;有些人觉得,拥有可以随身佩带武器和随意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的权力,便是自由;有些人觉得,拥有受统治于自己民族人或受制约于自己民族法律的权力,便是自由。[390]有一个民族,甚至认为自由就是留长胡须,而且这种认识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391]。还有一些人摒弃别的政体,将自由融入某种政体之中。有些人从共和政体中得到过好处,于是就说共和政体下有自由;有些人在君主政体中很享受,于是就说君主政体下存在自由[392]。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因为习惯或喜爱,而把某种政体视为自由。在共和政体下,人们总是抱怨弊病的存在,然而,弊端的产生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的,何况,就算法律有明确规定,执法者执行不彻底也是一样的,因此,人们往往觉得自由只存在于共和政体,而不存在于君主政体。后来,人们又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民主政体,那是因为在民主政体下,民众好像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一样。事实上,他们根本没弄清楚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自由的区别所在。

第三节什么是自由

其实,政治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尽管在民主政体下,人民好像可以为所欲为。在一个法制社会中,也就是说在某个国家中,做应该做的事、不被逼迫着做不应该做的事,就是自由。

自由是什么?不受约束是什么?我们都应该铭记在心。一个公民如果去做法律不准许做的事情,那么别的公民也有权力这样做。如此一来,也就谈不上什么自由了;如此一来,有权去做所有法律准许的事情就是自由。

第四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只有在宽和的政治体制之下才存在政治自由,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从性质上说都不是自由国家。然而,宽和的国家中并不一定永远拥有政治自由,权力一旦被滥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就不存在政治自由了。但是,从古至今,无数事实证明,一个人一旦拥有权力,就会滥用权力,而且不榨干权力所能发挥的最后一丝作用,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其实,美德也是需要有所限制的,谁能想到这一点呢?

只有很好地安排事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某种政治体制下,所有人都不会被逼迫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被逼迫去做法律许可他做的事,这样的政治体制我们可以拥有。

第五节各种国家的目标

从普遍意义上说,保护自己的生存是一切国家的目标,在这一点上,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但是,每个国家也都有自己的个别的目标,比如,安定是中国法律的目标[393],宗教是犹太法律的目标,航海是罗德人法律的目标,商业贸易是马赛的目标,扩张是罗马的目标,战争是斯巴达的目标,而蛮族的治理目标则是生而就有的自由。

通常情况下,专制主义国家的目标是君主的快乐与愉悦,君主国家的目标是君主和国家的荣耀。波兰法律追求的是所有人都不受制约,而结果却是任何人都受到了逼迫[394]。

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把政治自由当作其政治体制追求的直接目标。这个国家的立国原则将是我们下面将要调查的内容。只要这些原则真的是好的,那么自由就会像在镜子中一样一清二楚地呈现出来。

其实,不必花费太大的力气就能发现政制自由,如果在它所在的地方能够看到它,那么就不用再去寻找了,因为已经发现了它。

第六节英格兰的政治体制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所具有的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君主或者执政官制定临时性法律或者永久性法律,修改或者废除已有的法律的依据。行政权是国家对外宣战或者缔结和约,结束战争状态,互派使节,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宁,防止外来敌人入侵的依据。司法权则是他们惩办犯罪行为,裁决私人争执的依据所在。

每个人都能享有安全最初只是一种想法,由此延伸出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民的心情都是平静的,这就是公民的政治自由。在政府的治理下,公民间不再有惧怕现象,才算公民真正享有了政治自由。

如果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为一些凶暴残虐的法律很有可能在这个人或机构的意志下被制定,并被凶暴残虐地贯彻施行。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的拥有者是同一个机构或个人,这样法官就是立法者,那么它或他的意志将直接影响到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处置;同样,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合并的,法官就将同时拥有压迫人民的力量。所以,司法权如果不是独立存在的,自由照样无从谈起。

如果制定法律、执行国家决议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执行,不管这个人是权贵、贵族或平民,也不管这个机构是由什么样的人组成,结果都将是可怕的。

之所以统治土耳其的是可怕的专制主义,就是因为在这个国家苏丹完全掌控三种权力。意大利诸共和国三种权力同样是集中的,为了保全、保护自己,而采用与土耳其一样暴烈的手段,从他们设立的国家监察官[395]、设置的随时可以供告密者使用的检举箱,我们就不难看出,结果是那里的自由连君主国都不如。而在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国王只行使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则交由臣民来行使,它们的政体就明显宽和得多。

那么,公民在这些共和国里可能处于什么样的境况呢?我们不妨看一下。由官吏组成的法律执行机构,同时拥有立法者所应有的一切权力,所以,践踏国家、摧残公民就变成了很简单的事情,一切由它的意愿所定。

在那里,尽管表面看不出专制君主那种情景,人们却实实在在感受到了专制的存在,因为权力都是集中的。

因此,只要哪个君主致力于独揽大权,那就是他实行专制的开始。欧洲有好几位这样的国王,国家一切要职都被他们独揽。

那些世袭的纯粹的意大利贵族政权,在我看来与亚洲的专制主义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之所以有的时候官僚政治会比较温和,是因为官员数量较多,各种机构相互作用,再加上各贵族意图不相同,政治就显得比较宽和。在威尼斯,虽然立法权由大议会执掌,行政权由元老团执掌,司法权由四十人团执掌,但是依然有不少弊端,原因是来自同一集团的官员组成了这些不同的机构,因此实际上三权基本还是合而为一的,所不同的只是形式而已。

执掌司法权的人员应来自民众,由选举产生[396],而不能交给元老团这个常设的机构。而这些人员的选定,也应该是定期的,每年按照法律的规定选出,而后组成法院,法院的任期不能是固定的,一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此一来,司法权便不再令人毛骨悚然了,因为它不再专属于哪个阶层,也不专属哪种职业。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成了一个看不见,甚至说是一个不存在的权力了。

在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中,罪犯甚至可以被赋予依法选择法官的权利,最起码被许可要求某个或某些法官回避,而剩余的就可以看作罪犯选定的法官。

同时,可以把体现国家一般意志和执行国家一般意志的权力,交给一些指定官员或常设机构,行使此两项权力均不能以任何个人为对象。

只有以精确的法律条文写下的判决书,才能让社会中生活的人们明白,自己对社会到底应尽什么样的义务。这就要求法官有法可依,而不是凭空主观议定。

在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中,为了不让被告人有落入会对自己施暴的人之手的感觉,法官的人选甚至要以与被告地位相同,或者说是以可以与被告平起平坐为前提。

如果立法机构任凭行政机构监禁能为自己的行为提供保证的公民,自由就将不复存在,除非监禁他们的理由是因被控告触犯了法律所规定的重罪而必须立即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依然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对他们的约束仅仅来自法律。

但是,假使某些行为被立法机构认定是针对国家的诡计,或内外串通的情报,将对立法机构构成威胁的,立法机构可以准许行政机构逮捕可疑的公民,但是这个时间应是有限定的,而且不宜过长。在这段时间内这些人是没有人身自由的,这也是为了长久的、真正的自由。

这是斯巴达监察官和威尼斯国家监察官暴行唯一的、合理的补救措施。

一个自由国家,执掌立法权的应该是所有人民,因为,自由精神会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身上体现,而他们都有自我管控的能力。然而,这在小国却有诸多不便,而在大国更是无法实现,所以,人民无法做的事应该借助于他们的代表。

对于立法机构的人选而言,最好是一个重要地区选出一个代表,由居民慎重选择,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优中选优。因为,相对于其他城市,人们更了解自己的城市想要什么;相对于其他同胞,则更了解自己邻居的能力。

民主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那就是人民完全不具备参与各种事务讨论的能力,而这恰恰是代表的长处。

代表既然接受了选举,就等于接受了选民的委托,说出来的话就要深得人民的心声。然而,代表却要清楚自己接受的是整体委托,而不是要具体到每一件事,就像德意志议会那样。否则,每个代表都将成为其他代表的主人,没有效率可言,一个代表出尔反尔,全国人民委托的事情都将受到影响。

西德尼[397]先生有句话说得非常好:议员如果代表的是一群人民,他们就应向他们所代表的人民汇报,就像荷兰那样;如果像在英国那样,代表的是市镇,那就不是一回事了。

各个地区的公民,除了被排除在人民之外的、根本就没有个人意愿的、卑贱的人之外,都应有投票选举代表的权利。

一味地赋予人民有权通过某项需要付诸行动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的决议的权利,是古代共和国一大缺点,殊不知,他们根本没有那个能力。所以,更适合他们能力的、唯一能做的,便是认真挑选为自己参与治国的代表。因为,人们往往都是不知道其他人的具体能力,却知道谁确实比其他人更有能力。

参与立法或监督已经制定的法律是否得到执行,才是代表机构的能力所在,可以说,也只有它能做好,但它却不能完成做出某项需要付诸行动的决议的事情,所以,代表机构应该以前者为理由选出,而不是后者。

不论是在哪一个国家,都有一些鹤立鸡群的人,或因出身,或因财富,或因荣誉。对于这些人,应该让他们的优势在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中有所体现。否则,如果只让他们做个选民,丝毫不能引起他们的兴趣,因为,在他们眼里与平民百姓相提并论是对自己尊严的一种伤害,更是对他们荣誉的削减。可以把这些人组成一个集团,就像平民有权遏制这类人侵犯一样,赋予这个集团遏制平民侵犯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并不与人人享有的自由相矛盾。

也就是说,立法权不应是哪个集团的专属权,不论是贵族集团,或人民慎重选举的代表人民的集团,而应该是两个集团合掌,各抒观点,共同研商,以找到维护双方利益的交汇点。

在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中,司法权可以不提,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不存在的。而要立法与行政两种权力逐渐统一,并体现出宽和,就需要一种力量从中调节,立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便是最好的选择。

贵族集团由于其性质原因,通常是世袭,而保持这种特权就是他们最重要的利益。在一个自由国家里必将是危机四伏的,因为这些特权正是自由最大的阻碍。

世袭是一种极具诱惑的力量,由于它的存在,人可能会被私利冲昏头脑,从而把人民的利益抛至脑后,所以,这股世袭力量在征收银钱之类太容易腐蚀人心的事情上,只能有否决权,而不能有创议权。

创议权,在这里是指提出一项法案,或对他人所提法案进行修改的权力。否决权则是说,像曾经的罗马执政官那样,否定他人所提出的决议的权力。从否决权中衍生出一种赞同权,这种权力只能表明自己不使用否决权。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否决权和赞同权。

由于政府部门每天甚至每刻都可能有马上做出决定的事情,所以,由君主一人来执掌要比多人管理更容易做出快速反应。相反,隶属于立法权的事务多人共理要比一人独断更合理。

如果君主不存在,而由立法机构选举出来的那些人执掌行政,那掌管两个机构的是同一批人,既是一个机构,又是两个机构,很可能会不合时宜地分成两个机构,或合成一个机构,那么,自由就无从谈起了。

如果立法机构太长时间不在一起商讨事宜,要么国家因立法机构的决议不复存在而陷入无政府状态,要么行政机构因事事自己做出决议而拥有绝对权力。两种情况发生其一,自由便无从谈起。

如果立法机构一年到头都聚在一起开会,不仅会造成代表们的不方便,行政机构还会因此投入过多精力,这样一来,行政机构会把大部分精力用于保护自己的特权与所拥有的行政权上,而不思考怎么去执行。

另外,立法机构也不可聚集会合过于频繁,这样的结果,极有可能只是除老议员故去留下的空缺得以由新议员填补外,再无其他建树。如果有一天立法机构出现腐败现象,将无药可救。如果立法机构是多个前后相继的,那就不一样了,这届不行了还有下届,人民总有个希望。可是就这一个立法机构,真有一天腐败了,人民也就没什么指望了,有的只是对它所立之法充满愤怒与敌对,再不然就是漠不关心。

对于一个机构来说,只有在其成员聚齐时才被认为具有意志,所以,立法机构的聚集会合也不应该是自己做决定的。另外,参与集会必须是全体成员,否则,谁是真正的立法机构?是参与集会的人,还是没有参与集会的人?没人能够说得清楚。还有,立法机构自己不能有决定休会的权力,否则,极有可能使它就根本不存在休会期。如果它对行政权有不轨企图,那将是件很危险的事情。再说,立法机构集会并不是任何时间都可以,可能有的时间行,有的时间不行。因此,立法机构集会的时间应该是有规定的,而且是由行政机构依据所了解的情况而定。

行政机构一定要有权制止立法机构的越轨图谋,不然,它很有可能会把所有有利于自身而不利于其他机构的权力,统统列入法律,这样立法机构就成了一个专制的机构。

但是,这种钳制权只能是单向的,否则,有害而无益。由于行政机构性质使然,而且它行使权力的对象始终是需要紧急处理的事情,所以,它无须被钳制。罗马政治出现极大弊端,就犯下了这样的错误,因为,它给了保民官钳制立法与行政的权力。

可是,在自由国家里,虽然没给立法机构钳制行政机构的权力,却给了它对所立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力,而这正是英格兰政府之所以优于克里特与斯巴达的原因所在。克里特的国务官员[398]是不做施政报告的,斯巴达的民选长官也是如此。

然而,无论怎样审查,立法机构没有针对人身进行审讯的权力,因而没有针对执行人的行为进行审讯的权力,不管它怎样拥有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力。对于国家来说这一点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一旦给了立法机构这个权力,它就有可能施行暴政。执行人身份特殊,也使其行为、名誉变得神圣,如果他们被控告或被审判,自由也将无从谈起。

一旦执行人被控告或成了被审判的对象,那么,国家也就不再是一个君主国了。可以说,执行人没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定是身边出现了奸邪谄媚的臣子。这些奸邪谄媚的臣子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因为,作为人,他们虽然受到法律的恩惠,可身为大臣,他们却对法律充满了憎恨。在尼多斯[399]审讯民选官员是法律所不允许的[400],即便他们不在任了,也不能作为被审讯的对象[401],所以,即便人民冤屈,也是无法被洗清的,而英格兰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这就是其优于尼多斯的地方。

通常来讲,司法权是不可以与立法权有任何相结合的地方,但也有三种情况例外,这也是出于对被审判人特殊利益的考虑。

对贵族的审判应该是立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而不应该是普通法庭。原因是如果审判他们的是平民,他们可能因被嫉妒而面临危险,使之连自由国家中一介小民都能享受到的权利也享受不到。所以,审判者的地位很重要。

明辨是非是法律的特性,可是有些时候它却是不分好坏的,所以,在一些场合表现得过于严酷也是常有的事情。法官对于这些是无能为力的,无法让其力量削弱,也无法让其严峻减轻,因为他们只是国家法律的代言人。前面讲过,在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立法机构中的贵族集团组成一个特殊的法庭。所以,在现在说的这个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组成一个特殊的法庭,借助这个特殊法庭的特殊权威,将法律在特殊情况下表现出来的严峻进行缓和,从而做出轻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判决。

某个公民做了某些侵犯人民权利的事情,可是却发生在公共事务中,在这种情况下在任官吏不是不能处理就是不愿处理。立法机构没有审判权力,当然不能担任审判之职,特别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中,所以,它此时的角色只能是原告,因为它是案件当事人——人民一方的代表。然而,它是法院的上级,它能降低身份向它提起诉讼吗?就算能,可它这样的地位难免会左右法院的正常审判,因为与它一样组成法院的人也来自人民。所以,出于对人民尊严的维护和个人安全的考虑,充当原告的应该是立法机关中代表人民的那部分,而法院的角色则应该是立法机关中的贵族部分。因为,利益不同,热情不同,所以这两部分人扮演这两个角色,是最合情合理的。

在前面已经提到,行政机构对立法机构只有否决权,不然,它的特有权力将很快丧失。其实,如果立法机构参与行政,其特有权力同样也会丧失。

如果君主参与立法行使的是创议权,自由就将无从谈起。然而,他要维护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参与立法,因此,他参与立法的权力也应该只是否决权。

正因为一部分行政权掌握在元老院手里,而官吏们虽然掌握着另一部分行政权,但他们却没有人民享有的阻遏权,所以,罗马政体发生变更也是必然。

立法机构分为两个部分,两个部分同受制约于行政机构,但彼此间又以阻遏权互相约束。英格兰的基本政治体制就是这样。

静止或无为是这三种权力本应有的状态,然而,它们不得不向前发展,并且是一起向前发展,这是事物必然运动推动的结果。

由于否决权是行政机关参与立法的唯一的权力,所以,它也可以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实际上,它根本不需要在立法事宜中提什么议案,因为它拥有否决权,所以,对它不赞成的方案投出反对票就可以了。

在古代一些共和国中,任何公民都有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的权力,如果此时,行政机构没有提出议案的权力,也不能与人民一起讨论,那决议将会一片混乱,毫无秩序、条理可言。

税收一向是国家最重要的立法事项,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行政机构拥有赞同权和决定权,那么,行政机构也就成了立法机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

立法机构应该对立法事项逐年议定,比如税收问题,又比如应该交由行政机构管理的陆军和水师问题。如果立法机关做出的是一劳永逸的决定,不管这种权力是谁给予的,还是自身固有的都不重要了,因为一旦行政机构有了这种权力,立法机构将失去原有的作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它的自由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组成军队的成员应当是人民,军队才会具有人民的精神,这样即便将军队交由行政机构管理,它也不能对其实施权力压制,在马略[402]之前,罗马就是这样做的。要实现这一点,一是用罗马的办法,被征服役者服役的时间只有一年,并且要用自己所拥有的足够的财产,为自己的行为向其他公民做担保;二是常备军的组建,士兵应从全国下层人中征选,那么这支军队就是一个卑微的人群,于是立法机构便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将其解散;另外,不应为军人设置单独的兵营、碉楼,让其混居于平民之中。

军队的使命是行动而不是辩论,也正是这个性质使然,一旦组建成功,便应划归行政机构管辖,绝不可让其直属立法机构。

重勇轻儒,褒扬积极鄙视谨慎,崇尚武功鄙弃韬略,是人的惯性思维。军队则总是尊崇军官而看不惯元老院,在他们看来,元老院只不过是一群软弱无所作为的人,他们不配对军队发号施令,所以,元老院的命令很难在军队得到执行。因此,一旦军队只听命于立法机构,政府眨眼就会成为军事政府。如果因一些特殊情况引发了与上述相反的情况:由若干分别隶属于各自的行省部队组成的军队,始终处于分散状况,重要的城市则会因地势险要便于防守,而没有军队驻扎。

因为荷兰可以淹死叛军、饿死叛军,所以,比威尼斯更加安全。那些不能供给养的城市,叛军就算驻扎在那里,也将难以生存。

特殊情况使然,虽然立法机构掌控军队,政府也没有因而变成军事政府,但绝不等于不会出现问题,而且一定会出现问题,要么政府毁于军队,要么军队因政府而削弱。

也只有政府的软弱无能这个致命的原因,才会使军队的力量变弱。

英格兰人的政治体制观念来自日耳曼人,从塔西佗的名著《日耳曼尼亚志》[403]就能够发现。是在森林中发现的这种优良的制度。

世间万物都有终结的一天,国家也不例外。有朝一日立法权的腐败超过了行政权,这个国家必将灭亡。罗马、斯巴达和迦太基已经不存在了,我们正在讨论的国家也会一样,自由消失,然后灰飞烟灭。

今天,英格兰人是不是在享受这种自由,这绝不是我要探究的事。由于他们法律的正确性,才使得这种自由确立,才是我所要阐明的论点。既已阐明,便没必要再深究其他了。

我说这些并没有贬损其他政体的意思,说这种极端政治自由,也不是为了让那些只享有适度政治自由的人们灰心失望。我之所以那样说,是因为我非常清楚,就算理性过头了也并非好事,要知道,人类需要的几乎永远是适度,而不是极端。

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来说,何种程度的自由是它所能承受的极限?这个问题哈林顿[404]早在他的《大西洋》一书中就曾探究过。然而,他对自由有不正确的认识,而且这种不正确的认识早在他寻找自由之前就有了,就相当于他把卡尔克冬建造在了拜占庭的对岸[405]。

第七节一些常见的君主国

与前面论述的那个君主国不同,我们比较常见的一些君主国并不把自由当成直接目标。这些君主国的目标是公民、国家和君主的光荣。但是,这种光荣能产生一种等同于自由的自由精神,因为这种自由精神在这些国家中,能成就伟大的事业,能带来极大的幸福。

这些国家的三种权力的分解和分配方式各有不同,而且都用自己的方式靠近政治自由,有的国家靠得近一些,有的国家靠得远一些,它们并没有以上面所提到的那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为模式。假如君主政体不想演变为专制政体,就必须靠近政治自由。

第八节为什么古人会认不清君主政体

一些政体建立在贵族集团基础上,一些政体建立在由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上,而古人对这些政体完全认识不清,尤其是后者。希腊和意大利的共和国把自己的公民都聚集在城墙中,它们只是一些城邦,各有各的政体。当罗马人还没有将一切共和国吞并的时候,无论是意大利、高卢,还是西班牙和德意志,差不多任何一个地方都没有国王,只有一些小民族和小共和国。希腊移民占领着小亚细亚,而非洲也隶属于一个大共和国。所以,在那里不仅没有等级会议的典范,而且没有城市代表的典范。由单独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只有在波斯才能看到。

是的,世界上的确存在一些共和国联盟,联盟议会则由许多城市派出的代表参加。然而,任何以这种联盟为模式的国家都不是君主政体,这才是我要说的意思。

我们所了解的君主国刚开始是如何形成的呢?现在我们就来谈论这个问题。如果我们阅读一下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风俗》就能知道,将罗马帝国征服的日耳曼民族是一个非常自由的民族。征服者大部分在乡村居住,只有为数不多的征服者在城市居住,总之在全国各地都分布着征服者。由于征战,他们分布在各地,就不能再像当年那样举行全民族的聚会了,当年他们都居住在日耳曼尼亚,全民族能够聚集到一起。但是,有些事情必须由全民族进行讨论,就像征战之前一样,为此,他们就选出一些代表去参加讨论。我们欧洲哥特式政体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刚开始的时候,这种政体是由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融合在一起形成的,它具有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的能力,是一种良好的政体,但它具有一个缺陷,那就是下层百姓全都是奴隶。按照风俗习惯,人们向奴隶们颁发了解放证明,没过多久,国王的权力、贵族和教会的特权与人民的公民自由三者之间就完全统一起来,达到了高度的和谐,所以,当这个政体存在的时候,欧洲各地的政体比世界上任何一种政体都宽和,我坚信这一点。这真是太令人震惊了,一个征服民族的政体腐化后,竟然形成了一个最优良的政体,这种政体在过去只是人类的一个梦想。

第九节亚里士多德是如何认为的

很明显,在谈论君主政体时,亚里士多德陷入了困境[406]。他根据一些偶然因素和外部因素把君主政体分成五类,他所依据的偶然因素如君主的好坏,所依据的外部因素如暴政被篡夺,或暴政被继承等。他并不是按照政制形式去分类的。

大家都知道,波斯帝国是专制主义国家,斯巴达王国是共和国,而亚里士多德却认为它们都是君主政体。

古人不能正确认识君主政体的概念,因为他们对单独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的权力分配一点儿也不了解。

第十节其他政治家是如何认为的

艾皮鲁斯国王奥利巴斯[407]认为只有共和国是宽和政体,所以他只要想让单独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变得宽和,就想到了共和国。默劳斯人设置了两个国王[408],因为他们不知道限制王权的办法,不过,这种做法严重削弱了国家的力量,其程度远远超过了对首领的削弱。这两个国王成了死对头,而他们刚开始的想法只是想让这两个国王竞争一下。

在斯巴达,国王并不是政体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所以只有那里才能容许两个国王共同存在。

第十一节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在希腊的英雄时代,希腊人曾建立过一种君主政体,不过并没有存在多久[409]。国王、僧侣和法官原本都是些为本民族的安定和技能发展出过力、有过贡献的人。是他们把分布在各地的民众聚集起来,并分给这些人土地,从而有了后来的地位,后来,他们又把自己的权位传给自己的后代。由这类政体,我们会联想到君主政体的政治体制,它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五类政体之一[410]。不过,这类政治体制完全不同于现在的君主政体。

这种君主政体的三种权力的分配方式是:立法权由人民掌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由国王掌握。我们知道,其他的君主政体下,行政权和立法权,或者最起码一部分立法权是由君主掌握的,而君主从来不干涉司法。

三种权力在英雄时代的君主政体中的分配是不恰当的。在这种君主政体中,人民一旦掌握了立法权,他们只要心念一动,就会消灭王权,所以这种政体根本没有办法存在下去。随处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

如果一个自由民族掌握了立法权,如果一个民族里所有的讨厌事物变得更加讨厌,民众纷纷离开集体,过孤独的生活,那么在这个民族中司法权的恰当管理,就是其立法上的优秀之处。但是,如果让那些已经拥有行政权的人再掌握了司法权,那就非常糟糕了。君主会因此而变得相当可恶、讨厌。不过,君主却不能针对立法权进行自我保护,因为君主并没有掌握立法权。因此,君主的权力不是太大,就是太小。

当时没有被发现的是,君主不能自任法官,他的真正效用是任命法官。其政策却与此完全相背离,这让单独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变得令人难以忍受。它废除了一切国王。其实,三种权力不仅在多人治理国家的政体中可以恰当分配,在一人治理国家的政体中一样如此恰当分配,但是希腊人却只知前者,而不明白后者,于是多人治理国家的政体就被他们认为是组织合乎事理的政体[411]。

第十二节罗马各君王的政体和三种权力的分配

从罗马诸王的政体及其特殊性来看,它是一种优良的政体,和希腊英雄时代各君王的政体有着一定的关系,不过,与其他政体一样,它自身也存在着一种缺陷,所以它也覆灭了。

最初五位国王的政体和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塔尔昆[412]的政体有所不同,我把它们分开来讲,这样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这种政体。

国王由选举产生,在最初的五位国王在位期间,拥有最多选举权的是元老院。如果国王去世,原有的政体形式是不是要保持下去,就由元老院进行审议决定。如果决定继续保持原有的政体形式,元老院就会挑选出一个成员,任命为官员[413],新的国王就由这位官员选择决定。这种筛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行:元老院点头认可、人民准许、卜师保证,三个条件只要缺少一个,就必须重新挑选。

在最初几位国王在位期间,政体的政权协调融洽,一没有嫉妒,二没有纷争,这种政制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混合物。国王有权审理民事[414]和刑事诉讼[415],负责指挥军队、主持祭祀、召集元老院会议、与元老院商议决定其他事项[416]。如今人民议事,把一些事项交给人民讨论。

国王在审理案件时,时常会请元老院的成员同他一起进行,因为元老院拥有很大的权力。如果一项事务没有经过元老院的辩论[417],国王绝对不会把它交给人民讨论。

人民拥有选举官员[418]、准许新法律的权力,假如国王许可,人民还有权进行宣布战争和议和。不过,司法权绝对不属于人民。从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知道,图鲁斯·霍斯提留斯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才把贺拉提乌斯[419]的案件交给人民审理的。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在位时期[420]改变政治体制,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这个国王是由人民选举宣布的,元老院压根儿没有参加选举。他只保留了刑事审判权,而将民事审判权放弃了[421]。他直接让人民负责讨论决定所有事务,并把人民的税赋减少了,却让贵族承担了所有的负担。他逐渐削弱了国王的权力和元老院的权威,而人民的权力却随之越来越大了[422]。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在塔尔昆看来就是一个篡夺王位之人,于是塔尔昆一不让元老院选举,二不让人民选举,而是以世袭权力为借口夺得了王位。元老院大部分的成员都被他杀掉了,他不再向有幸活下来的元老院成员征求意见,而且他在审理案件时,根本不会请他们参与[423]。他的权力膨胀起来,不过,权力中让人厌恶的东西变得更加让人厌恶了。人民的权力被他夺取,他完全置人民于不顾,自己去制定法律[424]。塔尔昆一心想把三种权力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然而,最后人民还是觉醒了,想到自己才是立法者,于是,塔尔昆垮台了。

第十三节国王被驱逐后的罗马国家

罗马人是我们永远离不开的,直到现在还是这样。人们在罗马人的首都不去欣赏新建的宫殿,非要去寻找破旧的景象。人们看多了姹紫嫣红的美景,突然就想去看一看险峰巨崖。

在王政时期,一直拥有很大特权的贵族世家的地位非常显耀,国王被驱逐后,他们的地位变得更加显要了。平民因此而产生了嫉妒,一心想压下贵族的风头。由于官员们并没有失去权力,也就不那么重视他们的出身是贵是贱了,所以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沉重打击了政体,但并没有使政府受到损害。

像罗马这样的选举制君主政体要想不滑向暴政或平民政体,必须得到一个强大的贵族集团的支持才行。但是,平民政体根本不需要得到显耀家族的支持。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贵族在王政时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到了执政官时期,就成为剩余的负担。人民可以在不摧毁自己的情况下压下贵族的势头,在不破坏政体的情况下更换政体。

贵族被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压下去后,被国王掌管的罗马就由平民掌管了。然而,贵族被人民压制下去后,人民根本不必害怕罗马再次被国王掌管。

一个国家可以采取政体纠正和政体腐化两种办法来更换政体。政体纠正就是在更换政体的时候,保持其原则不变;政体腐化就是在更换政体的时候,原有的原则消失了。

国王被驱逐后的罗马应该是民主政体。人民全票通过赶走了国王,人民因此而获得了立法权,假如他们无法把自己的意志坚持下去,那么诸如塔尔昆之类的人随时可以恢复帝制。关于人民是为了接受一些家族的奴役才把国王赶下台的说法是没有道理可言的。由当时的形势来看,罗马需要成为一个共和国,然而事实上,罗马并没有成为共和国。因此,达官显贵们所掌握的权力必须变得宽和,法律必须倾向民主才行。

如果某个国家在毫无意识间从一种政体过渡到另一种政体,此时,这个国家通常会比在某一政体下稳固地生活要更加兴旺发达。因为,这个时候,政府的机器都在紧张地运转着,公民们个个都心怀期待。有些人在相互攻击,有些人在相互安慰;一种人在维护日渐衰败的旧政体,一种人在力主实行更好的新政体,这两种人之间展开了一场良性的竞争。

第十四节驱逐国王后,三种权力的分配是怎样产生变化的

主要有四件事让罗马的自由受到了冲击:一、一切宗教、政治、民事的、军事的职务都被贵族独揽了;二、给执政府赋予了太大的权力;三、羞辱了人民;四、选举不再受人民一丝一毫的影响。这四种缺陷正是人民所要修正的。

第一,人民经过一番努力,做出规定,一些官职可以由平民担任,后来又经过一番争取,慢慢地,除临时执政官外,其他任何官职都可以由平民担任了。

第二,执政府被解散,由多个官职取而代之。设置审理私人案件的大法官[425]、审理刑事案件的刑讯官[426]以及治理民政的市政官和管理公共财务的财政官[427]。另外,设置监察官后,执政官的一部分立法权就被剥夺了,这部分权力包括确定民俗的权力及临时管理国家各个机构的权力。主持人民大会[428]、召开元老院会议以及统领军队等权力则仍然由执政官掌握。

第三,在神圣的法律约束下,设置了可以随时阻止贵族阴谋的保民官,如此一来,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公众,保民官都可以阻止其受到损害。

第四,提高平民在公共决策中的影响力。罗马人民的划分方式有百人团、行政区以及部落。如果进行选举,他们就从这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来进行集会和组织。

如果集会和组织的方式是第一种,那么,差不多所有的权力都被贵族、显贵、富人以及元老院成员掌握了,其实,这些人是一样的;如果是按第二种方式进行集会和组织,那么,这些人的权力就稍微小了一些;如果是第三种方式,那么,他们的权力就会更小了。

按百人团划分,说白了就是按纳税额和财产多少来划分的,根本谈不上是按人划分。所有人民被分成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429],其中九十八个百人团是贵族和显贵,另外九十五个百人团则由公民组成。一个百人团只有一票表决权。显而易见,贵族在这种划分中占据选举的主导权。

贵族在按行政区划分[430]中无法再占有那么多的便宜,但还是有便宜可占的。一切建议在交付给人民讨论之前都必须先向元老院提出,必须获得元老院法令的批准,因为任何事务都必须经过占卜,而卜师们都是贵族。但是,贵族在按部落划分中是绝对不能参与会议的,因为按部落划分,不但不需要占卜,而且也不需要元老院法令批准。

习惯上按百人团举行集会时,人们总是尝试着把它变成按行政区举行;习惯上按行政区举行集会时,人民始终尝试着把它变成按部落举行。于是,一些事务本来应该由贵族处理,现在就变成由人民处理了。

所以,平民一旦得到了审讯贵族的权力,就会提倡集会的方式不要按百人团而要按部落[431]来进行审讯,平民是从科里奥兰事件开始拥有这种权力的[432]。一旦设立了保民官和市政官等一切对人民有利的新官职[433],人民就有权按行政区来召集这些官员集会。人民一旦确立了自己的权力,就有权[434]按部落集会,并在会议上任命这些官员。

第十五节共和政体正旺盛时,罗马为什么突然丧失了自由

为了不让审判成为冲动或独断权力的结果,平民在与贵族发生激烈争执中要求制定稳固的法律。元老院再三拒绝,但最终还是答应了。由于这十位为了制定法律而任命的官员所负责制定的法律,必须照顾到各个人群,而这些人群是相互不相容的,所以大家主张他们应该拥有很大的权力。人民会议暂时不再任命其他任何官员,除了这十位,他们拥有执政权和护民权,以管理共和国事务。他们可以使用执政权召集元老院会议,使用护民权召集人民会议,然而,这两种会议他们一个也没有召开。共和国的所有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都被这十位官员独揽了。如此一来,罗马就与塔尔昆时期没什么不同了,完全处于残酷的暴政之下。当塔尔昆违背人民意愿的时候,罗马人因为他所夺取的权力而火冒三丈;当这十位执政官违背人民意愿的时候,罗马人只能瞠目结舌、不知所措,因为这些人的权力是罗马人赋予的。

然而,这种暴政多么令人震惊啊!那些人建立了这种暴政,只是凭借民事知识就掌握了政治和军事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公民们在国内胆怯懦弱,以此来方便他们进行统治;又需要公民们在国外勇敢无畏,以此来保护他们自己。

维吉尼亚的父亲杀死了自己的女儿,来保证贞操和自由。十位执政官的权力随着这位女子的惨死而消失殆尽。由于每个人都受到了伤害,所以每个人都有自由。因为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就是那位父亲,所以每个人都成了公民。于是,交付给那些荒唐可笑的暴君们的自由又被元老院和人民获得了。

看到如此惨烈的景象,罗马人民比其他人民要激动得多。王政正是因为人民看到卢克莱修那血肉模糊的尸体才垮台的,共和国政体正是因为人民在公共广场上看到浑身是伤的债务人才解体的,十大执政官正是由于维吉尼亚的悲惨下场才被驱逐出去的。之所以掩盖起卡皮托尔神庙,免得人民看到,正是为了给曼里乌斯[435]判以死刑。罗马因为恺撒那血染的长袍而重新陷入了奴役之中。

第十六节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人民在十大执政官当政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力。然而,人民在重新获得自由后再次燃起了嫉妒之情,平民们把贵族还能享受的一点点特权也夺走了。

平民倘若不伤害贵族的公民身份,只是夺走了他们的特权,也不会惹来太大的麻烦。当按行政区或百人团召集人民会议的时候,元老、贵族和平民都是会议的成员。在讨论过程中,平民只要赢得一次胜利[436],从此以后就不用贵族和元老参加,就可独自制定法律了。制定这种法律的会议叫部落人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叫平民法。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一定情况下,贵族根本没有立法权[437],甚至处于国家某个集团的立法权之下[438]。这是炽烈的自由所导致的结果。人民为了追求民主却背离了民主的原则。元老院的权力威信好像应该被一股极为强劲的力量压制下去,但是,罗马的制度实在是太奇怪了,特别是对人民立法权的确定和限制这两种制度最让人佩服。

可以说,每隔五年,监察官和以前的执政官[439]重新把人民组织一次,对掌握着立法权的集团执行立法权。西塞罗说:“监察官提比略·格拉古[440]凭借一句话、一个手势,而不是滔滔不绝的口才把释放的奴隶转移到了城市。要不是他那样做,或许我们今天摇摇欲坠的共和国早已覆灭了。”

也可以说,元老院要想从人民手中夺取共和国,完全可以设置一个独裁者,它有这个权力。人民虽然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在独裁者面前也不得不低下头,法律虽然最深入人心,但只能缄口不言[441]。

第十七节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对立法权极为珍惜的人民并不太把行政权放在心上。他们只保留了选举官员和确认元老院、将军们的行为的权力,而把行政权交给了元老院和执政官。

罗马一直想着拥有完全的指挥权,去征服全世界。它始终凭借自己的强大去夺取财物和权力,从未改变过,所以它接二连三地遭遇大事,要么它秘密谋划着弄死敌人,要么敌人秘密谋划着消灭它。

罗马做事必须凭借英雄的勇敢和超人的才智,事实证明,必须由元老院执掌国事才行。由于人民对自由极为珍惜,所以立法权的所有细节,他们都要向元老院争取。由于人民极为珍惜荣誉,所以他们从来不向元老院争夺行政权。

波利比乌斯[442]说,在外邦人看来,罗马就是一个贵族政体国家。他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行政权的大部分权力都被元老院执掌着。罗马军队和盟国军队的兵员数量是由元老院确定,为行省总督或执政官分配行省和军队的权力也属于元老院,就连他们的统辖期满后,其继任人选也由元老院任命。国家财政权归元老院所有,包税人的招揽、盟国事务的评议以及战争与和平的裁决,甚至在这方面的执政官的领导权等权力都属于元老院。凯旋仪式的法令由元老院颁布,元老院还负责接收和派遣使节。国王对他们的奖惩和审判也由元老院册封,他们作为罗马人民同盟者的称号也由元老院授予或取缔。

如果执政官要往前线派遣军队,这个军队则由他们征集,陆军和水师的指挥也由执政官负责,他们还负责安排盟国的事务。在任何行省,他们都拥有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强制战败国的人民接受条件,给予他们和平,或者把这些事情交付给元老院处理。

刚开始的时候,和平和战争的有关事情也让人民参与处理,当时,他们行使的是立法权,而不是行政权。他们只不过是对国王和以后的执政官、元老院所做的事情进行一番认可罢了。我们知道,人民根本无法决定是否进行战争,这个权力完全属于执政官和元老院,而且他们通常会独断专行,即使保民官们进行反对,他们也置之不理。当国家繁荣昌盛的时候,人民就会沉迷其中,于是其行政权就会有所扩大,团队军官以前都是由将军们任命,现在则由人民任命了[443]。人民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之前决定独立执掌宣战权[444]。

第十八节罗马政体中的司法权

在罗马,由人民、元老院和官员,还有一些法官一起掌管着司法权,那么司法权具体是怎样分配的呢?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先说一下民事。

最初,国王掌管着司法权,后来交给了执政官[445],再后来交给了司法官。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不再执掌民事审判权,极少数的民事案件被称为非常案件[446],而执政官也只审理这样的民事案件[447],别的案件都不再审理。执政官的职责只是任命法官、组织法庭负责审理案件。罗马人好像从罗马259年[448]开始就习惯这种做法了,这一点可以从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的著作中得知,其著作中记载了阿皮乌斯·克劳迪乌斯的演说[449]。说它起源于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时代,也谈不上太遥远。

为了为每一个案件选取充足的法官,裁判官每年都要提交一份写着他选出的在他任职期间担任法官的人选的名册[450]或表格,这种做法与现在的英国差不多。由于法官是裁判官从当事各方都同意的人选中挑选的[451],所以这种做法对自由非常有益[452]。现在英国的做法与当年的罗马的做法殊途同归,它可以要求诉讼中的很多人回避。

这些法官仅仅对诸如某笔款项是不是已经偿还、某个行为是不是已经做成等事实进行审讯[453]。那些与权力有关的问题[454]都必须提交百人法官团进行审理[455],因为这些问题必须具有一定的能力才能处理。

国王们保留了审理刑事案件的权力,后来这项权力传承给了执政官们。这项权力超越了一定的限度,正是依靠这项权力,执政官布鲁图把他的儿子和那些向塔尔昆效命的秘密谋划者处死了。执政官们不仅掌握了军事权,还在城市的民事事务上行使这项权力。他们的审讯其实就是一种粗鲁的行为,而不是审判行为,因为其审讯方法根本不具备法律形式。

瓦雷烈法就是这样产生的。瓦雷烈法规定,任何对公民生命有危险的执政官法令都应该交给人民审议。执政官不能宣判任何一个罗马公民极刑,除非有人民意愿作为依据[456]。

我们知道,塔尔昆密谋了两次复辟行动,第一次的时候,执政官布鲁图对罪犯判了刑;第二次时,他则召集元老院和人民议会对罪犯进行审判[457]。

神圣的法律为平民设置了保民官,刚开始的时候,这些官员比较有理想。当平民提出要求时,他们肆无忌惮地做坏事;当元老院对其许下诺言时,他们轻车熟路、降低身份去迁就,究竟是前者占主要还是后者占主要呢?实在是不了解。瓦雷烈法准许人民审议,这个人民包括元老院成员、贵族和平民。平民则要求应该提请他们进行审议。没过多长时间,平民是不是应该审讯贵族这一问题就出现了,而且,一场争论由此引发。这场争论是由科里奥兰案件产生的,后来这个案件结束后,争论也就结束了。保民官们把科里奥兰告到人民面前,而他则公开宣布只能由执政官来审讯他,完全不顾瓦雷烈法的精神。平民则宣称只能由他们单独审讯科里奥兰,也把瓦雷烈法抛到了一边。而且他们这样说也这样做,真的审讯了科里奥兰。

这种情况由十二铜表法发生了改变。十二铜表法规定,只有百人团人民会议[458]才能审理那些与公民生命相关的案件,从那以后,只有那些课处罚金的罪行才能由平民或按照部落划分的人民会议审理。极刑只有按照法律才能判处,而只要按照平民法就可以判处课处罚金。

十二铜表法的这种规定对平民和元老院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恰当的调解,是十分有智慧的。平民和元老院必须共同协调合作才行,因为他们的职能是由刑罚的轻重和罪行的性质决定的。

瓦雷烈法废除了罗马政体中关于英雄时代希腊各君王政体的所有残留事物。执政官推动了惩治犯罪的权力。一切罪行必须划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与公民和公民的关系相关的;一是与国家和公民关系中的国家相关的。虽然它们都涉及公众,但第一种情况称为私罪,第二种情况称为公罪。公罪由人民亲自进行审理,私罪则由人民通过一个特别委员会任命的检察官进行审理。这个检察官往往是一位官员,有时也许是人民从普通百姓中挑选出来的,十二铜表法说起过这个职务[459],它叫重罪检察官。

这种审判是通过法庭进行的,法庭则是由主任法官通过抽签选出许多法官组成的,而主任法官则是由那位检察官任命的[460]。

为了更好地了解在这件事情上各种权力是怎样相互制衡的,我们必须知道,元老院也参与检察官的任命。有的时候元老院会命令保民官召集人民开会,在会议上任命一位裁判官[461],有的时候则会挑选一个独裁官执行裁判官的职务[462]。另外,从狄特·李维的《罗马编年史》所记述的卢西乌斯·西庇阿案件我们可以看到[463],有的时候,人民会任命一个官员,让他就某一罪行向元老院提出任命一位裁判官的请求。

上面所提到的各种职务的一部分在罗马604年[464]成为常设职务[465]。慢慢地,一切刑事案件都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统称为长久问题。后来又设立了许多审判官,长久问题中的某一类问题则由某一审判官负责管理。在一年之中,这些审判官拥有审理各自管辖的案件的权力,他们在一年之后担任行省长官的职务。

在迦太基,那些终身任职的法官组成了百人元老院[466]。但是在罗马,法官的身份只在审理案子的时候才具备,所以那里的法官任期还不到一年,而审判官的任期只有一年。这种制度在一些政体中对自由非常有益,这一点读者在本书的第六章已经看到了。

在格拉古兄弟还没执政的时候,法官都是从元老等级中选出来的,提比略·格拉古命令法官选自骑士等级。这位执政官曾炫耀说,元老等级的神经被他一个法律提案就摧垮了,由此可见这个变化多么大。

我们理应知道,三种权力从它们与政制自由的关系上来说,完全可以分配得很好,不过从它们与公民自由的关系上来讲,却无法分配得太好。罗马人民的权力非常大,不仅拥有大部分的立法权,还拥有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因此,必须用另一种权力与之相互制约才行。尽管元老院拥有大部分的行政权和一些立法权[467],但是,这些权力并不能让它与人民相匹敌。部分司法权理应归元老院所有,不过,当从元老院成员中遴选出法官的时候,一部分立法权也就真的归元老院所有了。元老院的司法权[468]被格拉古兄弟夺取后,它便再也没有能力与人民抗衡了。为了政制自由,他们损害了公民自由,然而,当他们失去政制自由时,同时也就失去了公民自由。

这样一来,数不胜数的缺陷也就产生了。当内乱频发,根本谈不上什么政制的时候,政制就发生了改变。过去骑士是政制的链条,连接着人民与元老院,当他们不再是二者之间的中间等级时,这个链条就断了。为了防止骑士掌握审判权,还可以使用一些特殊的理由。骑士应该是士兵,而他们必须有很多财产为自己的行为做担保才能去当兵,正是在这项原则的基础上,才建立了罗马政制。骑士是最富裕的人,罗马的骑兵军团正是由他们组成的。如果他们的地位得到提升,他们就不愿意再在这个部队服役了。如此一来,就必须再征召一支骑兵。马略招入骑兵军团的人可谓是三教九流,什么样的人都有,因此共和国就这样走到了尽头[469]。

另外,骑士极为贪婪,身为共和国的包税人,他们使苦难更加苦难,一而再、再而三地增加公共开支。这样的人根本不能拥有司法权,而且还应该让法官一直监督着他们。

法兰西的古法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值得称赞。从一些条款上看出,古法对公务人员极为不信任,其程度可以与对敌人的不信任相比。在罗马,美德、治理、官职和官员在包税人拥有审判权后全部消失殆尽了。

我们可以从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和狄奥的作品的部分内容中读到一些直率真实的叙述。狄奥多罗斯写道[470]:“穆基乌斯·斯卡沃拉[471]生活简朴清廉,只依靠自己的财产生活,以期恢复古代的习俗。各个行省里不断地发生这样、那样的罪行,因为他的前任们与包税人相互勾结,当时的包税人掌握着罗马的审判权。然而,包税人受到了斯卡沃拉的惩治,他还把那些置人于冤狱的人关进了监狱。”

狄奥[472]说:“骑士同样厌恶他的副手普布里乌斯·鲁迪留斯,他一回国,就被判处罚款,因为有人控告他收受贿赂。他听到后马上卖掉了所有家产。后来他把家产所有权的证书拿了出来,大家才知道他的家产比被指控的非法所得少多了,于是他才得以平反昭雪。从此,他不愿再与那些人在同一个城市里生活了。”

狄奥多罗斯又说[473]:“在西西里,意大利人购买了很多奴隶,他们不给这些奴隶供应食物,却让他们种地和放牧。这些奴隶可怜极了,他们身穿兽皮,手执长矛和棍棒,带着狼狗跑到大路上去抢劫实属无奈之举。西西里的人不知道哪些东西还属于自己,除了城市里面的东西,整个西西里都被践踏。这些奴隶都是骑士,而罗马的骑士掌握着审判权[474],所以,任何总督或裁判官都没有胆量去惩罚这些奴隶,不能也不愿制止动乱。”然而,奴隶战争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发生的。假如一种职业实在冷漠苛刻、没有一点儿人情味,让穷人更穷,让富人也变穷;假如一种职业自私自利,只是一味地索要而从来不付出,那么,这种职业在罗马就不应该拥有审判权,我只想说这么一句。

第十九节罗马各个行省的政体

在罗马,三种权力就是这样分配的,不过在每个行省内却截然不同。也可以说,中央存在着自由,边疆施行着暴政。

当时,罗马还仅仅统治着意大利,遵照所有共和国的法律,并把其他地方的人民当成联盟者进行管理。然而,后来罗马向更远的地方扩张,这个时候,元老院无法直接监督每个行省了,帝国也无法受到生活在罗马的官员的治理,因此,他们只得往那些地方派遣总督和行政长官。三种权力的统一分配就这样被打破了。各行省的官员独揽了罗马官员的权力、元老院的权力甚至人民的权力[475],总之是大权在握,掌握着罗马的各种权力。这种专制官员,在他们所在的边远地区任职是非常合适的。说白了,他们就是共和国里的帕夏[476],三种权力都由他们行使。

事物的性质决定这些人在共和国里属于文武兼职,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477]。所以共和国在进行征服时,在被征服地方不可能推行共和政体,对于国家的治理也不可能按照共和政体的模式。事实上,在这些官吏被派去的地方,缺少了他们,便没有人能够制定法律,所以这些官员不仅拥有行政权、民事权和军事权,肯定还拥有立法权。由于没有任何人略过他们而单独进行审判,所以他们还必然拥有司法权。因此,三种权力在这些官员被派遣的地方,都属于这些官员,罗马各个行省的省督就是这样。

由于在君主国家中,被派出的官员有的掌握着民事执行权,有的掌握着军事执行权,这样一来就不会导致专制主义,所以在那里推行君主政体是不难的。

罗马的公民拥有一项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特权,即他们只受人民的审判。假如他们失去了这项特权,那些在罗马各行省生活的公民就会受到省督或行政长官的独裁权力的制约。城市公民对这种暴政一点儿感觉也没有,它只是在被征服民族中施行。

正因为如此,在罗马,奴隶受到极大的奴役,而自由民则拥有极大的自由,就像斯巴达一样。

当初,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是根据财富的多少对公民进行划分的,他把所有公民划分为六等,每个公民应该交纳多少税,则是按照他们在政府中担任的职务大小而定。罗马采用的正是他的办法,对公民的税收十分公正。这样做必然导致名声低下的人交税少,他们感到非常高兴;而名声高的人则交税多,他们因此而连连叫苦。

因为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等级划分是政体的基本原则,如果税收不再公平,那么政体的基本原则也就没有了,所以税收的公平必然与政体的基本原则紧密相连。

然而,罗马则可以不用纳税或者比较容易地纳税[478],共和国的税收都被各个行省的骑士们包揽了,于是这些骑士必然会不断地折腾,各个行省被他们搞得痛苦不堪。他们剥削百姓的各种恶劣行为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史书中有很多这样的记载。

米特里达提[479]说[480]:“整个亚洲的人们因为省督们的剥削[481]、公职人员的敲诈和审判中的欺骗对罗马产生了很大的仇恨情绪[482],他们都盼望着我去解救他们。”

正因如此,共和国的实力不但没有因各个行省的实力而增强,反而有所减弱。正因如此,各个行省都觉得,当罗马失去自由的时候,他们就可以建立自己的自由时代。

第二十节本章总结

我一直想要探究的是,三种权力在我们所知道的任何宽和政体中是怎样分配的,并根据这个来推算,各类政体可以享受的自由处于哪种程度。然而,我应该给读者留下进一步研究的空间,而不应把这个题目独揽下来。引发思索才是最重要的,阅读则在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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